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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暖能不能按使用面积收费?权威回应来了

新鲜寿光 2020-12-31


12月8日,
潍坊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
表决通过了《潍坊市供热条例》
(以下简称条例),
这是潍坊市第一部自己的供热地方性法规,
标志着潍坊市供热事业依法治理迈上新台阶。
日前,
记者采访到潍坊市人大常委会
机关党组成员、法工委主任刘晓东同志,
以问答形式对新条例进行了解读。



问:现在供热投诉的一大热点就是收费问题。目前要求按照使用面积收费的呼声很高,对此条例是怎么规定的?

答:需要明确的是,现在无论是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,还是《山东省供热条例》(以下简称省条例)的规定,都已经明确供热收费的改革方向是按用热量计量收费。对此条例在第十七条规定,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,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,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结清费用并公示。可以想见,未来潍坊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的用户会逐渐成为主流,这样一来,也就不存在是按使用面积收费还是按建筑面积收费的问题了,相信这方面的投诉也会随着分户计量工作的逐步推开而有效减少。

对于那些不具备计量收费条件的用户,确实按使用面积收费至少在理论上更加合理,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也作为重点进行了考虑,并在今年11月曾经组织潍坊市财政局、城管局、住建局和发改委的同志到青岛专门就此问题进行了调研,但据青岛人大的同志反映,按照使用面积收费的办法在实践中同样存在不少纠纷和争议,主要是用户对自己房子应当按哪个档次的标准进行面积换算有争议,对此主管部门只好应用户要求到家里进行实测,对实测的结果也还是有不少的争议。所以,青岛人大的同志总结实践经验,认为以使用面积收费的管理成本高、争议多,建议仍然按照建筑面积收费。综合上述情况,我们在条例十七条规定,对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,按照供热面积收费。这个“供热面积”的表述是照搬省条例的规定,既没有用建筑面积,也没有用使用面积。


问: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或听到这种情况,新建小区由于申请用热的户数不够,供热企业不愿意供热,导致最早入住的业主只能想办法自己解决,甚至有的小区头三年都没有供暖。对这类问题,条例有没有针对性的规定?

答:你说的这种情况应该说很普遍,并不是个别现象。由于小区申请用热的户数达不到企业供热成本所要求的户数,供热企业如果供热就无利可图甚至亏损,这种情况下小区已经入住并申请用热的用户就无法保障集中供暖。为了从制度上使这类问题得到根本解决,条例在征求供热主管部门、开发商和供热企业代表的意见后,在第十九条、二十条做了针对性的规定,即“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,若建筑节能达到50%且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40%以上的,或者建筑节能达不到50%但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50%以上的,供热企业应当供热。”“申请用热户数达不到上述比例,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供热企业应当供热:(一)新建住宅集中交房之日起二个采暖期内,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向供热企业补足缺口户数的基础热价的;(二)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、供热时间和缴费金额等协商后达成一致的。”

按照这个规定,打个比方讲,如果一幢楼有100户,要让供热企业供热的话,应该是最少有40户申请用热(建筑节能达到50%的情况下)。如果达不到40户,比如只有20户申请用热,那么这时候如果开发商愿意补足缺口户数的基础热价(23.5的30%),也就是20户的基础热价(每户6.9元),那么供热企业也应当保障供热。当然这个情况只限于新建住宅集中交房后的头两个采暖季。如果两个采暖季之后,申请用热的用户仍然达不到40户的话,就需要供热用热双方另行协商了。可以说,为了保障新入住业主能够在新房头两年供上暖,我们在立法时也下了不少功夫,也十分谨慎,设计第十九、二十条时,参考了外地的经验,也召开了开发商企业和供热企业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,在取得大家的基本同意后,才在条例中予以明确规定。

来源:潍坊新闻头条

责编:十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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